根据国际电联《公约》第25条,2023年无线电通信全会须接纳以下人员参会:
最后,根据第169号决议(2022年,布加勒斯特,修订版)的做出决议4,亦须接纳学术成员1以非顾问身份作为观察员出席2023年无线电通信全会。
根据国际电联《公约》第33条第476款:
“…根据本《公约》的规定,参加全权代表大会、国际电联一部门的大会、全会或会议或国际电信世界大会的本《公约》第269A至269E款所述的组织和本《公约》第二章所规定的其它组织(除非理事会根据互惠原则准予免付)和本《公约》第230款所述的部门成员,须以这些大会和会议的成本为基础,并按照《财务规则》,摊付其参加的大会、全会和会议的费用。但是,部门成员出席各自部门的大会、全会或会议时不另外付费,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除外…”
1 包括与电信/ICT发展相关的学院、院所、大学及其相关研究机构。